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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
- 信息来源:市工业和信息化局
- 发布日期:2025-03-10 19: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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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切实规范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建设管理,促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,解决中试环节“断链”问题,近日,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《泰州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(试行)》,《办法》在中试基地管理、中试项目管理和中试项目运行等方面作了规定。
《办法》明确,中试基地内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;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中试基地,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报建审批手续;中试基地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实施建设、负责运行管理,并配备专业的安全、环保管理人员,统一协调管理中试项目的安全、环保工作。
《办法》明确,在中试基地内建设的中试项目,项目单位持相关资料向所在园区提出申请,由园区牵头,县级市(区)发改、科技、工信等部门联合专家评审,并向所在县级市(区)数据部门办理备案登记。
《办法》明确,单个中试项目自建成投入运行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,特殊情况下可以向原核准、备案部门申请延续,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;中试项目运行期满、停止运行的,相关设施予以拆除或者封存停用,并将有关情况报原核准、备案部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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